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2297号
原告: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7441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波美昂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东鼓道地下商业街B2-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116JXB。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美昂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