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7441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