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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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7441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