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1883号
申请执行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744163。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赛2号楼488室。
法定代表人:张良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静,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203MA2EL0Q6T。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青林湾路388弄58号三期8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光。
申请执行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 526 47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多起不动产,其中部分不动产有本院(2021)浙0203执1365号案处置中,预估价值已高于两案执行标的,且本案已有诉讼保全的财物,故对其余不动产未做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毛建军
执 行 员 何正伟
执 行 员 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