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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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异27号
申请人:马项琴,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744163。
法定代表人:张良武。
被执行人:***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645248593。
法定代表人:胡浩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原名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项琴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8)浙0205执8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工商变更材料各一份等证据。
本院查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奇异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公司与奇艺国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7)浙0205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奇艺国公司应向**公司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后奇艺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浙0205执84号。2018年7月9日,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4月14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明,2021年7月19日,马项琴与百合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马项琴受让本案债权。后百合公司与马项琴签订《债权转让确认书》,前述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奇艺国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项琴作为本院(2017)浙0205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承受人,其主张变更其为(2018)浙0205执8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马项琴为(2018)浙0205执8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董继安
审判员汪志平
审判员赵人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荣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