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因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一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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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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