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21105号
原告:上海积发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3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积发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积发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积发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