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执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6组。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78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318037.6元损失,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48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67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立案后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但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市××路××号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