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523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珊,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景阳路210、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7192975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立即支付给***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4万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付清款项为止);2.**公司向***退还履约保证金26.4万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付清款项为止);3.**公司支付税款预缴应退款和进项发票应退款435000元给***;4.判决**公司限期协助***开具工程尾款发票向业主催要工程尾款;5.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20000元。事实与理由:**公司与***在2014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在仙游县区域的工程经营管理权由***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内容包含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保修、经济效益等。***代表**公司从事仙游县行政区域内的投标工作,并对中标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公司收取保底管理费每年3万元等;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条款。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履行了多个工程项目,截止目前尚有2个工程项目的相关款项**公司未支付给***。其一:仙游县鲤南新区72#地块安置小区8#楼工程于2016年12月3日开工,2017年8月29日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并交付使用,现业主已于2020年2月25日将工程款24万元打入**公司账户,但经***多次催要,**公司仍未支付。其二:仙游县兰溪幼儿园工程2017年10月6日开工,2018年6月29日经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并交付使用,该工程***按约定向贵方预缴了工程履约保证金26.4万元,工程已完工多年,但该保证金**公司仍未返还给***;同时工程按约定和惯例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税费和发票费用,经***多次催促进行结清,**公司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拒绝税款预缴退款和进项发票退款计400000元。同时因上述两项工程尾款**公司至今未开具付款发票导致业主无法支付该工程尾款。综上事项,经***多次交涉,**公司仍拒绝支付款项及配合开具尾款发票,已构成严重违约和重大失信,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将其在仙游县区域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承包经营内容含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保修、经济效益等,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均位于仙游县,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航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