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执2754号
申请执行人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景阳路210、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7192975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大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8313835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305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82876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闽0305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长珊
执行员 **前
执行员 陈 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