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5758号 原告: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F243570033。 法定代表人:**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景阳路210、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7192975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钬,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与被告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