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5758号
原告: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F243570033。
法定代表人:**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景阳路210、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7192975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钬,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与被告日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