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3民初3117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一建明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76号33幢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566393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一建明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可查控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一建明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以87568.64元为限额。申请人***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支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一建明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查控系统中可查控范围内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以87568.64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95.69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