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3民初3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一建明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76号33幢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56639337。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一建明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闽0803民初3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一建明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查控系统中可查控范围内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以87568.64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一年。***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一建明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调解已达成协议,***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一建明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查控系统中可查控范围内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