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佳玛亨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0民初3824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佳玛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佳玛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佳玛亨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佳玛亨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佳玛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9.23元,减半收取计4244.61元,由原告重庆市佳玛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