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洲澳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洲澳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方防腐通风设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2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九洲澳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一路126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918437384。
法定代表人: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南方防腐通风设备厂,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包家花园南苑二街11号,注册号:360104020000456。
法定代表人:***,该厂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297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南方防腐通风设备厂、***银行存款、收入11288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