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20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上油松村尚游公馆1702-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1451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横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安装费7200元(人民币,下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据反馈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56元。扣除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后,本院已将725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申请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