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6953号
原告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上油松村尚游公馆1702-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145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原告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隆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