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6793号之一
原告:北京全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玉皇庙门市部2幢1至2层DT0895(集体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4FB4E2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淮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ULPA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科(淮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全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天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天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