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10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