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北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4131号 原告: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余市某某学校。 负责人:杨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余某某小学。 负责人:章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第三人:陈某某。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北京甲公司、被告新余市某某学校、被告新余市某某小学、第三人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艾某某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9元,减半收取计6,714.5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