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2419号
原告:贵州威邦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87257517Q。
法定代表人:郑巧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期颐百年24号楼2层201内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7724035G。
法定代表人:翟方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曾秀兵,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威邦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曾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威邦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威邦节能利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贵州威邦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