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异4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枣林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翟方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佳世苑27号2层208-29。
法定代表人:赵晓红,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红、**、***、第三人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事项:1.请求立即停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执769号中冻结异议人招商银行(卡号:62********)的执行行为;2.请求归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执769号中划扣异议人招商银行31553.33元的执行行为;3.请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按照北京市相关要求为异议人预留每月生活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被原供职企业辞退,并获得失业赔偿金。贵院在审理申请人作为股东的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方圆化装饰集团之间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于2021年9月15日将申请人失业赔偿金户头冻结。后经判决((2021)京02民终17224号),申请人负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贵院于2022年6月28日将申请人失业赔偿金31553.33元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由于疫情影响,申请人已经近2年没有收入,家中有9岁的幼童正在上学,还有70多岁的三位多病老人需要赡养。提交的证据中有申请人近一年的银行流水可见,除从亲戚处借得4万余元,无任何收入。另外家中老人王兰云在2021年7月确认胆囊癌,2022年1月入301医院手术治疗,前后共花费23万余元。目前由于缺乏生活费用,整个家庭已经陷于无法正常生活的窘境中。
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答辩意见:2017年6月,***、赵晓红、**为了设立房山区二十一世纪幼儿园(当时未依法取得执照),用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公司签订了《装饰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对方拒绝支付工程尾款,我公司无奈于2018年1月起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世纪缤果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注册成立了房山区二十一世纪幼儿园。世纪缤果公司在幼儿园的主要权力是推举幼儿园理事和监事并检查其经营情况,并推举赵晓红、**、***为幼儿园的理事和监事。世纪缤果在和我公司的案件败诉后,世纪缤果公司放弃经营,房山区工商管理局无法联系到列为异常名录,并且把剩余225.92万元分多次打入到了幼儿园的账户。幼儿园到目前为止已经经营了5年之久,每个月都有房山教委的补贴14.5万左右,学生145名左右。在**、赵晓红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依然想通过各种手段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文书,逃避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方圆化公司与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京011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世纪缤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方圆化公司工程款702989.56元;二、驳回方圆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世纪缤果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方圆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15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世纪缤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方圆化公司剩余工程款1085442.45元及其违约金;四、驳回方圆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方圆化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世纪缤果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0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20)京0111执7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圆化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赵晓红、***、**为共同被执行人。本院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京0111执异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方圆化公司追加赵晓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方圆化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9月13日,我院作出(2021)京0111民初13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户名为**,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账号是62********_00001账户内银行存款40000元。2021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1民初1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赵晓红、**、***为(2020)京0111执7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赵晓红、**、***分别在各自未缴纳出资额4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9)京02民终15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2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方圆化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22)京0111执恢81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划拨31553.33元,并于6月28日发还给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本院在(2021)京0111民初13100号案件诉前保全阶段冻结**账户内存款40000元,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划拨**名下账户内存款31553.33元并发还给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并无不当。**以缺乏生活费用,整个家庭陷于无法正常生乎的窘境为由申请将已发还的案款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结合**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其生活情况,应当参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在执行(2020)京0111执769号案件中,自2022年7月起参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二、驳回**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希存
审 判 员 王全莹
审 判 员 陈永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淑一
书 记 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