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23476号
原告:唐某,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宁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唐某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宁乡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