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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宁乡市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23476号 原告:唐某,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宁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唐某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宁乡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