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402民初126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71********,住重庆市城口县坪坝镇议学村4组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540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