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06民初1615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