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韶关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韶关大道12号韶关恒大城首期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悫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悫素公司向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747527.47元及利息、垫资费4153556.49元、赶工奖5371716元及利息、鉴定费540843.5元;在175747527.47元范围内对案涉韶关恒大城七期住宅、综合楼、商业体、酒店(酒店部分)主体及配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悫素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粤02执222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悫素公司虽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属于恒大及关联公司,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大局,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另外,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韶关大道南12号韶关恒大城七期酒店A塔、酒店裙楼、地下室、B塔所有在建工程、公共配套用房、物管用房、地下车库、架空层及该工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粤(2021)韶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465号、粤(2021)韶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522号】,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保全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因涉及“保交楼”相关情况,故暂不宜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本案按流程办理结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故本案应做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粤02执222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