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3089号
原告:霞浦县王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
经营者:李某,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霞浦县王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核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霞浦县王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霞浦县王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