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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1922号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宪德(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宪德(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