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1922号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宪德(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宪德(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