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兴化市盛大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本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72民初20号 原告:兴化市盛大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兴化市盛大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盛大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2元,减半收取2871元,由原告兴化市盛大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