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322民初364号
原告: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定县泸桥镇磨西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MA62G0PY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甘孜州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尼呷镇恩康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3YMG3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