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与金湖远航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31民初1247号
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银涂镇涂沟集镇金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滁州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湖花园1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天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远航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