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6)最高法知行终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君之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新点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广联达公司、名称为“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系统和介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国泰新点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31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国泰新点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京73行初1373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国泰新点公司的诉讼请求;国泰新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3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泰新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三人广联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系统和介质”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广联达公司,专利号为202010200843.1,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3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5月12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一、定义预制柱构件数字信息,包括构件名称、截面宽高、坐浆高度、预制高度、后浇高度、纵筋信息、箍筋信息、现场预埋钢筋工程量以及上下加密范围;
步骤二、调整预制柱计算设置和节点设置,用于计算预制柱钢筋工程量,预制柱只计算后浇部分的箍筋工程量,包括箍筋计算参数、现场预埋钢筋计算参数;其中,调整现场预埋钢筋计算参数时包括:预制柱上下层纵筋的连接方式通过底部预留套筒的形式来与下层柱的钢筋进行连接,通过计算设置和节点设置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现场预埋钢筋的计算;现场预埋在下层现浇柱或者预制柱中的纵筋伸入本层预制柱底部的套筒中,按照钢筋直径来确定预埋钢筋伸入预制柱套筒长度,即在节点设置中增加现场预埋钢筋伸入预制柱的节点,节点里面伸入预制柱部分的长度设置为d1,在计算设置中再添加一个现场钢筋伸入预制柱的长度d1的设置表,按照计算设置中给出的直径对应套筒长度确定现场预埋钢筋伸入到预制柱的套筒中不同的长度;
步骤三、调整现浇柱节点设置,用于计算现浇柱与预制柱的连接钢筋工程量,包括预制柱底部现浇柱工程量、预制柱顶部现浇柱工程量;其中,预制柱底部现浇柱时包括两种不同的构造形式,现浇柱钢筋能伸入预制柱时伸入预制柱,不能伸入预制柱时在柱顶锚固;预制柱顶部现浇柱时预制柱纵筋预留出伸入现浇柱的长度,到现场后上部现浇柱钢筋直接与预制柱预留出来的钢筋进行搭接计算,设置预制柱顶部现浇柱钢筋的实际位置;
步骤四、估算预制柱钢筋工程量,包括汇总计算完成选择一个或多个预制柱图元,获得钢筋工程量、按照钢筋类别和直径编辑信息、将预制柱后浇部分的箍筋按照计算的布置方式实时显示在柱子的对应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定义预制柱构件数字信息首先输入图纸信息,转换为数字图纸信息,根据图纸中给定的预制柱的名称来命名构件名称。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根据图纸输入截面宽高,确定预制柱整体的俯视截面尺寸。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坐浆高度是柱底坐浆部位的高度,通过确定坐浆单元的高度确定预制单元的起始位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预制高度是预制柱在工厂加工部分混凝土的高度,通过确定预制单元的高度确定后浇单元的起始位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后浇高度是预制柱在现场需要再次浇筑混凝土的部分的高度,也即预制柱现场浇筑时需要计算箍筋的范围,所述高度通过预制柱的顶底高差扣减坐浆和预制高度计算。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所述纵筋信息的输入按照原来柱子的纵筋输入方式输入,所述箍筋信息包括节点区箍筋,所述箍筋信息按照原来框架柱的箍筋输入,预制柱在计算时只计算后浇部分高度范围内的箍筋,不计算预制部分和坐浆部分的箍筋。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上下加密范围属于图元的私有属性,用于控制柱箍筋上下加密区的范围;如果对图元在此处设置了加密区范围则按照该处的设置长度来计算加密区。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箍筋计算参数包括:
预制柱后浇部分箍筋的起始位置从预制部分顶端开始;
预制柱箍筋根数计算时将箍筋的根数做取整计算;
预制柱后浇部分箍筋加密区的长度按照图集的要求设置。
10.一种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系统,包括:
预制柱构件数字信息单元,用于定义预制柱构件数字信息,包括构件名称、截面宽高、坐浆高度、预制高度、后浇高度、纵筋信息、箍筋信息、现场预埋钢筋工程量以及上下加密范围;
预制柱计算设置和节点设置调整单元,用于调整预制柱计算设置和节点设置,计算预制柱钢筋工程量,预制柱只计算后浇部分的箍筋工程量,包括箍筋计算参数、现场预埋钢筋计算参数;其中,调整现场预埋钢筋计算参数时包括:预制柱上下层纵筋的连接方式通过底部预留套筒的形式来与下层柱的钢筋进行连接,通过计算设置和节点设置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现场预埋钢筋的计算;现场预埋在下层现浇柱或者预制柱中的纵筋伸入本层预制柱底部的套筒中,按照钢筋直径来确定预埋钢筋伸入预制柱套筒长度,即在节点设置中增加现场预埋钢筋伸入预制柱的节点,节点里面伸入预制柱部分的长度设置为d1,在计算设置中再添加一个现场钢筋伸入预制柱的长度d1的设置表,按照计算设置中给出的直径对应套筒长度确定现场预埋钢筋伸入到预制柱的套筒中不同的长度;
现浇柱节点设置调整单元,用于调整现浇柱节点设置,计算现浇柱与预制柱的连接钢筋工程量,包括预制柱底部现浇柱工程量、预制柱顶部现浇柱工程量;其中,预制柱底部现浇柱时包括两种不同的构造形式,现浇柱钢筋能伸入预制柱时伸入预制柱,不能伸入预制柱时在柱顶锚固;预制柱顶部现浇柱时预制柱纵筋预留出伸入现浇柱的长度,到现场后上部现浇柱钢筋直接与预制柱预留出来的钢筋进行搭接计算,设置预制柱顶部现浇柱钢筋的实际位置;
预制柱钢筋工程量估算单元,用于估算预制柱钢筋工程量,包括汇总计算完成选择一个或多个预制柱图元,获得钢筋工程量、按照钢筋类别和直径编辑信息、将预制柱后浇部分的箍筋按照计算的布置方式实时显示在柱子的对应位置。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制柱构件数字信息单元,定义预制柱构件数字信息首先输入图纸信息,转换为数字图纸信息,根据图纸中给定的预制柱的名称来命名构件名称;根据图纸输入截面宽高,确定预制柱整体的俯视截面尺寸;通过确定坐浆单元的高度确定预制单元的起始位置;通过确定预制单元的高度确定后浇单元的起始位置;通过预制柱的顶底高差扣减坐浆和预制高度计算预制柱在现场需要再次浇筑混凝土的部分的高度。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制柱计算设置和节点设置调整单元预制柱后浇部分箍筋的起始位置从预制部分顶端开始;预制柱箍筋根数计算时将箍筋的根数做取整计算;预制柱后浇部分箍筋加密区的长度按照图集的要求设置。
13.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2024年7月3日,国泰新点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国泰新点公司提交了如下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证据1:(2024)苏苏中新证字第10417号公证书及附件,该证据是点击证据4下载的安装程序,安装“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软件并操作该软件的录屏文件。
证据2:(2024)苏苏中新证字第10419号公证书及附件,该证据是补充操作证据1安装的“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软件的录屏文件。
证据3:(2024)苏苏中新证字第10493号公证书及附件,该证据是“服务新干线”论坛中相关问答的截图,显示有用户于2019年11月16日在该论坛中公开了版本号为1.0.24.2的“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软件安装程序的下载方式。
证据4:(2024)苏苏中新证字第10416号公证书及附件,该证据是从百度网盘下载“GTJ2018安装程序1.0.24.2_全国地区”文件的录屏文件。
证据5:(2024)苏苏中新证字第10491号公证书及附件,该证据是搜狐网站关于介绍“GTJ2018”软件功能的网页。
证据6:(2024)苏苏中新证字第10500号公证书及附件,该证据是广联达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介绍“GTJ2018”软件部分功能的文章。
证据7:(2024)苏苏中新证字第10514号公证书及附件,该证据是腾讯课堂网站介绍“山东-土建-土建计量GTJ2018”软件的教学视频。
国泰新点公司在口头审理程序中明确证据1、2所涉软件为同一软件,证据4为证据1、2所涉软件的来源,证据3、证据5-7用于证明该软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
2025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百度网盘的分享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人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百度网盘的分享通常不会导致其分享文件的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虽然证据4所涉百度网盘中文件的名称为“GTJ2018安装程序1.0.24.2_全国地区”,但文件名一般可以由用户自命名,且证据1、2的录屏文件中均没有明确表明所涉软件的版本信息,故无法确定证据1、2所涉软件的版本号。证据3、证据5-7所涉软件与证据1、2所涉软件均不属于同一软件,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软件与证据1、2有关,故证据3、证据5-7无法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是否公开及其公开时间。因此,国泰新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1、2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以证据1、2结合其他证据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国泰新点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决定错误评价证据4的待证事实。被诉决定认为,证据4从百度网盘下载的安装程序的文件名一般可以由用户自命名,故该安装程序的文件名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首先,该安装程序于2020年5月5日存在于名称为“想奔***座城…”的百度网盘账户下,说明至少在2020年5月5日之后该安装程序的文件名及内容未被修改过。同时,该安装程序可以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到,说明至少在进行公证时该安装程序处于公众可知的公开状态。其次,2020年5月5日前后,国泰新点公司与广联达公司尚不存在利害关系,广联达公司或国泰新点公司客观上不存在篡改该安装程序的动机和可能。(二)被诉决定错误评价证据1、2的待证事实。涉案公证过程可以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的名称为“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安装程序为证据4下载的“GTJ2018安装程序1.0.24.2_全国地区”文件。鉴于该安装程序于2020年5月5日已存在,且客观上不存在被广联达公司或国泰新点公司篡改的可能性,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其文件名中的“1.0.24.2”信息可用于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的版本信息。(三)被诉决定错误评价证据3的待证事实。证据3所涉论坛中相关问答的截图足以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安装程序的下载方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国泰新点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当庭展示了证据1、2所涉软件的版权页面信息,该信息显示软件名称为“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版本号为“1.0.24.2”。(四)被诉决定错误评价证据5、6的待证事实。证据5、6均涉及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GTJ2018”软件相关界面,且相关文章和视频公开的内容与证据1、2所涉软件界面高度一致,被诉决定认定证据5、6所涉软件与证据1、2所涉软件不同且无关,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国泰新点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联达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国泰新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证据1、2所涉软件源自证据4中用户“想奔***座城…”在百度网盘分享的名称为“GTJ2018安装程序1.0.24.2_全国地区”的文件,该文件对应的生成或编辑时间为2020年5月5日,软件名称为“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现有证据并未体现该文件有其他的分享时间、分享范围和分享目的。鉴于证据1、2所涉软件安装程序的生成或编辑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即便不考虑分享时间、分享范围和分享目的,证据1、2也不能直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次,证据4所涉安装程序在百度网盘中的文件名虽为“GTJ2018安装程序1.0.24.2_全国地区”,但文件名一般可以由用户自命名,证据1、2的录屏文件内容均没有明确表明其软件版本号,故无法确定证据1、2所涉软件的版本号。退言之,即使证据1、2所涉软件确为“GTJ2018安装程序1.0.24.2_全国地区”软件,其与证据3所涉版本号为1.0.24.2的“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软件、证据5、6所涉“GTJ2018”软件、证据7所涉“山东-土建-土建计量GTJ2018”软件的产品名称均有不同,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证据3、证据5-7所涉软件的实质性技术方案已经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因此,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证据3、证据5-7所涉软件的版本及具体内容与证据1、2所涉软件相同,证据3、证据5-7不能用于证明证据1、2的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间。在此基础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1、2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被诉决定在此基础上认定国泰新点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国泰新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一)证据3中的截图显示版本号为1.0.24.2的“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软件的安装程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公众可下载状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证据3可用于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且证据5-7亦可佐证上述事实。(二)证据1、2所涉软件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版本号为1.0.24.2的“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软件。证据4中有该软件的安装文件,可对证据1、2所涉软件的版本号进行现场核实,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均未进行核实即径行作出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联达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国泰新点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如下事实:
证据3所涉截图显示,用户“***”于2019年10月29日13:53:45在“服务新干线”论坛中发布信息“求助,最新版GTJ2018版本号1.0.24.2这个版本从哪里下载”;用户“随鈊メ鎍欲”于2019年11月16日11:00:23以在“广联达软件管家”中检索“GTJ2018”软件返回结果的截图进行答复。该截图显示,在“广联达软件管家”中可下载安装的软件包括版本号为1.0.24.2的“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软件。
证据4所涉安装程序系从百度网盘中下载的“GTJ2018安装程序1.0.24.2_全国地区”文件,下载时该文件下方显示有“2020/05/0518:26:57464.12MB”等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客观状态的技术。
国泰新点公司上诉主张,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证据1、2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国泰新点公司确认证据1、2所涉软件来源于证据4从百度网盘下载的“GTJ2018安装程序1.0.24.2_全国地区”文件,即证据4中的文件系证据1、2所涉软件的安装程序。由于该安装程序在百度网盘的上传或修改时间为2020年5月5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20年3月20日,故证据4无法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在百度网盘上的分享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
其次,虽然证据3所涉论坛的相关问答内容显示有用户以截图形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了版本号为1.0.24.2的“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软件安装程序的下载方式,但尚不足以据此认定证据1、2所涉软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理由如下:第一,国泰新点公司主张证据1、2所涉软件的安装程序“GTJ2018安装程序1.0.24.2_全国地区”下载自百度网盘,而非广联达公司的官方渠道。而百度网盘属于私人文件存储分享软件,用户可以对文件自行命名后上传至百度网盘。因此,即使证据1、2所涉软件安装程序的文件名中含有“GTJ2018”“1.0.24.2”等信息,也不能直接证明该安装程序系证据3所示软件的安装程序,即不能直接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与该软件相同。第二,国泰新点公司上诉主张,证据4中有证据1、2所涉软件的安装文件,可对该软件的版本号进行现场核实。对此,本院认为,即使证据1、2所涉软件显示的版本号为“1.0.24.2”,但因该软件并非来源于广联达公司的官方下载渠道,亦不能仅根据版本号即认定证据1、2所涉软件当然为证据3所示软件,还需进一步考量证据1、2所涉软件与证据3所示软件的对应关系。因此,国泰新点公司并未初步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应对证据1、2所涉软件的版本号进行现场核实的足够必要性。第三,证据3所涉论坛的相关问答内容仅以截图形式公开了版本号为1.0.24.2的“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软件安装程序的下载方式,并不能证明公众可以下载该软件的安装程序,也不能证明该安装程序对应的软件与证据1、2所涉软件的内容相同,且国泰新点公司亦未基于证据3显示的线索进一步提供可下载的安装程序予以印证。综上,证据3不能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最后,证据5、6所涉软件的名称为“GTJ2018”、证据7所涉软件的名称为“山东-土建-土建计量GTJ2018”,上述名称与证据1、2所涉软件的名称“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均存在差别,且证据5-7所涉软件均未显示版本号,也无证据证明证据1、2与证据5-7所涉软件的内容相同,故无法认定证据1、2与证据5-7所涉软件为同一软件。因此,即使证据5-7所涉软件的发布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也不能据此认定证据1、2所涉软件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
综上,国泰新点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证据1、2所涉软件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被诉决定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1、2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无不当。国泰新点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国泰新点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证据1、2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故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国泰新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无需退还或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