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921执2683号
申请执行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阳县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鹤山镇府前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员工。
申请执行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鹤山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921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2026年3月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属和解并长期履行的情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鲁0921民初3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