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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1民初22864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故,本案按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件 告知书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