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1222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