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11民初4891号
原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镇江市某某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负责人:***。
原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某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