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2民初6594号
原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安阳县某某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某某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