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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县某某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2民初6594号 原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安阳县某某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某某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