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123民初1164号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收款法务专员。
被告: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双电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新点公司)与被告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牌政务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泰新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与双牌政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国泰新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泰新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牌政务中心支付拖欠国泰新点公司合同款1315000元;国泰新点公司在庭审中称,在诉讼过程中,双牌政务中心于2023年9月11日支付了680500元,现尚欠国泰新点公司合同款634500元;2.判令双牌政务中心支付国泰新点公司逾期付款利息76284.22元(详见利息计算明细);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双牌政务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7日,国泰新点公司与双牌政务中心签订《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合同书》,约定由国泰新点公司为双牌政务中心开发设计“协同办公云平台”,并进行系统的安装、调试、运维、培训、推广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国泰新点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项目建设工作。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双牌政务中心验收。该合同总价款为2115000元,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采用“433模式”,即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30%,截至起诉之日,上述付款条件均已满足,双牌政务中心仅支付800000元,剩余到期款项1315000元,国泰新点公司曾多次口头催告、书面函告,双牌政务中心仍未支付相应款项。综上所述,双牌政务中心拖欠合同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国泰新点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双牌政务中心辩称,2023年5月30日,国泰新点公司委派代表***、***前来双牌政务中心协商,同意在近几个月内安排点资金,国泰新点公司同意撤诉,***申明以人格担保三天内撤诉到位。根据协议,6月20日左右已安排资金57万元支付到位。9月8日收到双牌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根据5月30日协议约定,双牌政务中心于9月11日支付68.05万元到位,累计共支付125.05万元。近年来,国泰新点公司没有常驻服务人员,且没有组织经常性的使用培训,大多数功能没实现,技术员也以正在开发为由没予落实。国泰新点公司不按协议约定兑现,没有撤诉,带有严重的欺骗性。国泰新点公司没有进行起诉前的沟通协商就无端起诉,造成双牌政务中心受影响。余款5.98万元还在年度内,且没有开具发票,不存在未按期付款问题。国泰新点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协议功能严重不符,约定的18项功能仅一次可以使用,漏洞百出,没有实现全覆盖,其他功能一片空白,根本无法使用。驻场服务不到位,培训不到位,国泰新点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导致双牌政务中心损失150余万元。请求法院判定国泰新点公司赔偿双牌政务中心经济损失150万元,驳回国泰新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0日,国泰新点公司成功中标永州市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之(县区、管理区)子平台通用建设采购项目。2020年4月8日,双牌政务中心作为购买方(甲方)与国泰新点公司作为提供方(乙方)签订《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合同书》,该合同对组成合同的文件、建设内容与要求、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进度要求、竣工验收、培训、维护服务、变更与调整、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保密条款、不可抗力、双方正式通知形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约定:“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为2115000元;2.付款方式采用‘433’模式,即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30%;第一次付款,在完成项目软件设计,系统正常运行,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凭有效合法票据,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846000元;第二次付款,自验收合格日起满一年后的一周内,乙方凭有效合法票据,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634500元;第三次付款,自验收合格日起满二年后的一周内,乙方凭有效合法票据,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634500元。”竣工验收条款约定:“1.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组织相关各方对本项目的技术开发成果及需要功能、货物和服务进行初步验收、运行测试、竣工验收;2.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系统通过运行测试,乙方提交系统运行测试合格报告、测试报告的相关数据能够证明系统性能稳定、运行正常,各项功能满足系统建设要求、达到招标文件、合同和《项目设计需求报告》的要求时,甲方10天内签发初步验收合格证书;3.系统建设完成初步验收后开始一个月运行测试,因缺陷导致运行测试中断,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修补缺陷,并重新开始一个月不间断测试。通过测试后甲方签发测试合格证书;4.乙方在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符合项目监理要求,乙方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30天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3日内,由甲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书;5.项目的验收内容、技术规格、验收标准等验收条款,依据前期的技术方案,乙方提供初稿,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6.正式验收日期十日前,乙方对照双方商定的项目验收条款,完成竣工自验,并向甲方递交自验文档,甲方根据需要组织复查;7.竣工验收时,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项目资料,包括:设计文档、软件安装包、硬件资料(如有)、配置文档、测试文档、用户使用说明书、系统管理员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培训条款约定:“乙方应提出培训内容和计划,提供满足培训实际要求的操作环境和培训资料、提供相应的师资;具体培训地点和人次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甲方预先指定系统管理员,全程参与项目的实施:乙方采用个别辅导的办法培训甲方的系统管理员2-3名。采用集体上课、个别答疑的办法培训最终用户:对领导等重点用户,采用个别辅导的办法进行培训。”维护服务条款约定:“1.项目整体免费质保期为三年;维护内容包括:使用指导,完善系统功能,对系统隐含的错误进行纠正:维护方式包括:现场维护、电话解答、远程维护等;2.乙方须提供7×24小时故障服务受理,建立有序高效的故障响应及事件分析处理机制;3.如发生产品、设备、线路等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对管理系统一般性故障在12小时内处理完成;4.遇有重大活动需要确保系统正常运作的,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将在活动期间提供技术人员现场保障;5.对于因非乙方提供的设备或软件造成的故障,乙方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排除故障;6.免费维护期满后,乙方收取维护费,具体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维护协议,原则上年度维护费用不低于合同中软件(或模块)金额的15%。”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条款约定:“甲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3个月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如因乙方原因,违反本合同有关工程进度的约定,造成工程延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国泰新点公司即对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进行开发设计、安装等。2021年1月11日,国泰新点公司以其根据《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合同书》的规定完成了《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的开发、安装调试、实施培训、文档移交等工作,按照工作计划申请验收,申请验收类型为终验,双牌政务中心同意验收。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验收报告中载明:“验收类型:终验。建设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承建单位: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项目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开工日期:2020年4月8日,完成日期:2020年12月20日。项目概述:从2020年4月8日开始进场需求调研,于2020年12月20日基本完成合同中功能的开发、安装调试、现场测试、人员培训工作,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移交文档资料:《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接口设计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验收意见及结论:系统已按照合同要求开发到位,培训已完成,系统运行正常,验收比例为100%,验收通过。”该验收报告附已完成功能清单列表,双牌政务中心在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加盖了公章。2021年6月21日,双牌政务中心向国泰新点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00000元。剩余到期合同价款1315000元,经国泰新点公司催收未果。2023年5月30日,国泰新点公司销售经理助理***与双牌政务中心口头协商,双牌政务中心向国泰新点公司支付“双牌县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项目”合同价款574700元,但仍未支付剩余案涉合同价款。现国泰新点公司诉至本院。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无争议,且有国泰新点公司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合同书、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验收报告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3年9月11日,双牌政务中心向国泰新点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80500元,现双牌政务中心尚欠国泰新点公司合同价款634500元未付。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国泰新点公司提交利息计算明细1份,拟证明双牌政务中心截止2023年5月9日所欠的合同款及利息。双牌政务中心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经过双方协商,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双牌政务中心只要在2023年度支付到位就可以了。
本院认证认为,该利息计算明细系国泰新点公司自己计算的利息明细,属于当事人的陈述,亦系当事人争议焦点,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价。
2.江苏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拟证明国泰新点公司已开发票634500元。双牌政务中心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国泰新点公司今天才开发票说双牌政务中心拖欠款项,是无理之谈。
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3年9月26日,国泰新点公司为双牌政务中心尚欠的案涉合同款开具并送达发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634500元。
本院认为,案涉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合同系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开发设计“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因此产生的纠纷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国泰新点公司与双牌政务中心签订的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国泰新点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双牌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开发设计、安装等工作,并经双牌政务中心验收通过。现双牌政务中心未依约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所欠国泰新点公司合同价款。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牌政务中心已向国泰新点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480500元,尚欠国泰新点公司合同价款634500元未付,因此对国泰新点公司要求双牌政务中心支付尚欠合同价款634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国泰新点公司请求判令双牌政务中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虽然双牌政务中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国泰新点公司可以主张因双牌政务中心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占用其资金造成的利息损失,但根据案涉合同关于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的约定,国泰新点公司需凭有效合法票据,双牌政务中心支付相应合同价款,而国泰新点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第一次、第二次付款期间向双牌政务中心开具和送达有效合法票据的时间,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国泰新点公司就第三次付款向双牌政务中心开具并送达发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故本院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调整为以63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3.45%计算,自开具发票的次日即2023年9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2月4日止的利息损失为4078元(634500元×68天×3.45%÷365天)。
综上所述,对国泰新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双牌政务中心提出的请求法院判定国泰新点公司赔偿双牌政务中心经济损失150万元、驳回国泰新点公司的诉讼请求等抗辩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634500元;
二、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078元;
三、驳回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0元,减半收取计8660元,由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85元,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担3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