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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安全产业示范基地12号楼01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康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5)豫0703知民初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签订地既非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因此约定的签订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约定应属无效,应将本案应当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703知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某有限公司诉请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款项,依据双方签订的《中国某新乡分公司2023年系统平台定制开发服务项目标包1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为河南新乡市牧野区新乡某公司,属于新乡市辖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且标的在50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规定,新乡市辖区范围内标的为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