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松江工业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302财保12号
申请人哈尔滨松江工业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松江工业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开户名为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账号为XXXX号中的存款65918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哈尔滨松江工业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开户名为蒋XX、开户行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XX支行XXXX所、账号为XXXX号中的存款66万元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松江工业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开户名为被申请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账号为XXXX号中的存款659180元;
二、冻结申请人哈尔滨松江工业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开户名为蒋XX、开户行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XX支行XXXX所、账号为XXXX号中的存款66万元。
上述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