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72民初257号
原告:***,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三角圩住宅区14格之1.2.3号5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以被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