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72民初156号之一
原告:湛江开发区海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龙潮村一区十三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292号27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三角圩住宅区14格之1.2.3号5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湛江开发区海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现因原告湛江开发区海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上述五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开发区海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开发区海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0.00元,减半收取计7170.00元,由湛江开发区海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