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2民初3819号
原告:***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陶瓷产业园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翀,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司无需支付周六加班工资26004.6元,加点工资与周日加班工资差额4791.78元,2019年5月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517.24元。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经招聘进入***司担任装配工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一周工作时间6天,月工资税前5000元。故周六是正常工作时间非加班时间,仲裁裁决要求***司支付周六加班工资是错误的,且计算方法也有误。***司每月已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仲裁裁决按照***的主张认定***司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8000元,实际予以少算。***于2019年5月1日加班是事实,***司支付的月工资已经包含了一倍工资,***司额外又支付了二倍的工资200元,已经全部支付该日加班工资。***司认为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他于2018年8月27日到***司工作,从事装配、电焊的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司规定周一至周六为固定工作时间,有时还安排周日加班。他认为***司支付的月工资仅是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实际上***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周日加班和工作日加点工资,也未支付周六加班工资。2019年5月1日、2日,他两天加班,当时月工资已上涨至5200元,但***司只支付了200元的加班工资,没有足额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8月27日到***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2500元。2018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从事装配岗位工作,***司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每月工资5000元(税前)。实际自用工之日起,***司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周一至周六为固定工作时间,周日休息。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加班情况如下,其中试用期内,***周六上班4天,工作日加点4小时,转正后,周六上班51天,工作日加点214.5小时,周日上班108小时。2019年5月1日,***司安排***加班。期间,***司共支付加班工资9868.9元。***于2020年向***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司支付周六加班工资26777元、周日加班与工作日加点工资差额6360.7元、2019年5月1日加班工资差额部分562元,以及高温费、经济补偿金等。***裁委分开作出裁决,其中针对加班工资的请求做出非终局裁决,裁决***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总计31313.62元。
诉讼中,***主张试用期加班工资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转正后加班工资按照28元/小时的标准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考勤表,被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周一至周六的工作时间总计48小时,超过一周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故周六属于加班,***每月的工资5000元是其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得的劳动报酬,故***司主张月工资5000元包括周六加班工资,本院不予采纳。***主张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的加班时长,***司应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为39358.75元,其中,工作日加点工资为9095.21元,计算公式为2500÷21.75÷8×4×150%+28×214.5×150%,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9815.54元,计算公式为2500÷21.75×4×200%+28×8×51×200%+28×108×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除去月工资包含的一倍工资)为448元,计算公式为28×8×200%,***司已支付9868.9元,还应支付29489.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29489.85元。
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冯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