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瑞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4085无锡瑞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恒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4085号
原告:无锡瑞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瓷产业园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艳,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32号传化公路港物流2#库2-028。
法定代表人:章东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瑞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恒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瑞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无锡瑞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瑞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元,由无锡瑞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