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705民催27号
申请人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080005395465833,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22日,到期日为2020年4月22日,票面金额为358732.13元,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庆胜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姜志伟
书记员 张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