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思芭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20384号之二
原告:成都思芭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6栋D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25号2栋3层6号。
法定代表人:*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菁,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思芭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思芭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思芭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思芭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4元,减半收取计72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思芭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