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晓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晓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初6484号 原告: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Q2JA37A,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大明家居7F-7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晓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GEM502,住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湖北路与南大路交汇南800米路东瑞德新居3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晓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原告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减交、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