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1112号
原告:林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蒲县兰花兰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马驹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蒲县兰花兰兴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林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客观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7元,减半收取3248.5元,由原告林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