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宁武县泓源达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5民初1070号之二 原告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化章北街1号山西数据流量生态园4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6186868N,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宁武县泓源达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武县阳方口工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MAOK7GK474。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武县泓源达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8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9月2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751元,剩余460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