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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8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灵树工业园区(包东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29、159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