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29、159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灵树工业园区(包东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请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